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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19条

(1)股东大会应当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另一位担任股东代表的监事会成员主持。在上述人员不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出席会议的最年长的股东的指示,由股东大会选出会议的主席。

(2)会议主席指导会议的进程,确定会议各项议程的先后顺序。会议主席可以准许通过电子媒介对股东大会进行记录和播放。还可以采用对公众不设置限制的方式进行播放会议情况。

 

第20条

(1)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采用简单多数方式进行表决;在需要多数股本的情况下,按照股本的简单多数进行表决,但法律或者本公司章程作出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会议主席应当决定表决的方式及其他细节。表决结果应当通过查明持“赞成”和“反对”意见的人数予以确定。会议主席还应当决定查明表决结果的方式,例如从有权参与表决的投票人所投选票总数中扣除“赞成”票和弃权票,或者扣除“反对”票和弃权票。

(3)监事会有权修改本公司章程,但修改仅限于章程的文字表述。

 

六、年度账目表和利润分配

 

第21条

本公司的财政年度按照历年计算。

 

第22条

(1)董事会应当在各财政年度的前三个月内编制上一财政年度的年度账目(资产负债表、损益账户、年度账目说明)和经营管理报告,并将它们提交审计人员进行审查。

(2)监事会应当在收到必须向监事会提交的各类报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如果监事会没有在此期间内向董事会提交报告,董事会应当立即指定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间,在此期限内监事会必须提交报告。如果在期间届满之前,监事会仍未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年度账目应当被视为未获得监事会的批准。

 

第23条

(1)除非股东大会作出其他决定,可分配利润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除了发放现金股息以外,股东大会还可以决定非现金分配方式。

(2)如果本公司已发行了参与分红凭证,而且根据参与分红凭证的各项条件,参与分红凭证持有人有权对可分配利润提出分配请求,则股东对这部分可分配利润不享有请求权(《合股公司法》第58条第4款)。

(3)股东应得股息应当始终按照股东认购股份在总股本中所占比例以及自确定的认购日期开始已经经过的时间的比例进行分配。

在发行新股的情况下,可以对增发股份确定不同的股息权利。

 

七、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

 

第24条

本公司是由成立于1952年、作为前德意志银行的继受机构的北德意志银行、西德意志银行和南德意志银行,根据《信贷机构地域范围法》(Gesetz uber den Niederlassungsbereich von Kreditinstituten),重新合并而成。

 

八、1952年9月27日《解除团体关系协议》中有关捐献和收购的规定

 

第25条

(1)依照 《大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德意志银行向其继受机构南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捐献了此前由巴伐利亚信贷银行、设在斯图加特和曼海姆的西南银行、上莱因银行、符腾堡联合银行、黑西施银行和莱因信贷银行在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现名西南州)、莱因—帕拉蒂纳特和黑森等联邦各州所经营的全部业务。捐献内容包括在经营上述业务过程中收购或者产生的所有资产,包括负债。

(2)资产具体包括:

a)位于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现名西南州)、黑森州和莱因—帕拉蒂纳特州的所有不动产和类似权利。

b)记入自有账户的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现名西南州)、黑森州和莱因—帕拉蒂纳特州的不动产的各项抵押权(包括尚未登记的抵押权)。

c)截止于1951年12月31日,在此前的机构的账簿中记录的所有债权和相关证券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和资产。

d)由托管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尤其是针对截止于1951年12月31日住所在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现名西南州)、黑森州和莱因—帕拉蒂纳特州的借款人的债券发行托管所产生权利。

e)截止于1951年12月31日,按照《第2号转换法执行令》第8条的规定,分配给德意志银行的由捐献资产负债表产生的均等债权。如果上述均等债权此后根据对转换账户的更正出现增加或者减少,只要继受机构收购了转换账户内的相关资产或者债务,转换账户的修改就应贷记或者借记于该继受机构的账户。

(3)负债具体包括:

a)截止于1951年12月31日,记录于先前机构账簿中的所有承付款项;

b)产生于第2条d项所述托管关系的所有承付款项;

c)依照《大银行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由《第35号转换法执行令》第6条第2款所产生的所有涉外承付款项;

d)对在1951年12月31日之前居住在巴伐利亚州、巴登/符腾堡州(现名西南州)、黑森州或者莱因—帕拉蒂纳特州养恤金领受人承担的所有养恤金支付债务,但须遵守以下规定:在养恤金债务项目之下的所有费用支出必须按照迄今为止所采用的办式,即根据各年份的职工开支,由南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及其姊妹机构北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和莱因-西法伦银行股份公司分担。上述养恤金债务不包括1951年12月31日之后从先前的机构退休的人员的退休待遇,此类人员的退休待遇必须由相关机构负担。如果在联邦德国领域内或者在西柏林或者德国其他地方的法律发生变更之后,对上述养恤金债务作出了其他规定,则上述有关养恤金分担的规定不再适用,但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资产的捐献和债务的收购自1952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但已捐献的先前机构的业务应被视为自该日起已经通过交易记入新的继受机构的账户。已捐献资产和已收购债务的依据是截止于195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收录于本文件之后。该表所示资产和债务已经接受过临时评估。最终捐献的依据是基于税收征收管理目的,为截止于1951年12月31日,德意志银行在联邦德国领域内的业务经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依法有效地确定的价值。如果由于所确定的价值——无论是由于资产的增加还是债务的减少——资产发生增值,增加的价值——扣除过渡期间内的合理资产折旧——后必须添附于继受机构的法定准备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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