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1)以下行为须经监事会批准:
a)授予全权代理;
b)依照《德国银行法》的规定,收购和处置标的额超过本公司可用以偿还债务的资本和准备金的1%的不动产;
c)发放《德国银行法》规定的必须经信贷机构监事会批准的信贷,包括收购其他公司的股权;
d)收购和处置其他可以参与分红的权利,如果标的额超过本公司依照《德国银行法》的规定可用以偿还债务的资本和准备金的2%。
(2)如果相关交易是在附属公司内进行的,还需要依照本章程第13条第1款b项和d项的规定取得监事会的批准。
(3)监事会可以指定须经监事会批准的其他交易。
第14条
(1)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工作的现金支出和周转税负可以得到补偿,除此以外,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位监事还可获得总额为30 000欧元的固定报酬。每股分配的股息超出15欧元时,对于每0.05欧元或者不足0.05欧元的部分,每位监事还得到1 000欧元的报酬。监事会主席所得报酬为上述金额的三倍,副主席所得报酬为上述金额的一点五倍。
(2)对于监事会各委员会的成员,本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所规定的酬金金额上浮25%。对于监事会各委员会主席,上浮比例为50%;如果该委员会主席与监事会主席并非同一个人,上浮比例为75%。获得上述酬金的前提是各委员会在该财政年度内召开了相关会议。
(3)监事会成员还可获得与本公司的长期成功业绩挂钩的年度报酬;年度报酬的金额不等,取决于德意志银行股票的总体收益——基于股票价格走势、股息和资本运作情况——与由花旗集团、瑞士信贷集团、JP摩根大通、美林和瑞银组成的同行业其他公司群体的股票平均总体收益之间在支付报酬之前三个财政年度内的比率。如果该比率介于-10%至+10%之间,每位监事会成员获得15 000欧元的报酬;如果德意志银行的股票业绩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群体业绩的幅度达到10%-20%,给予监事会成员的酬金增至25 000欧元;如果优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群体的幅度超过20%,相应酬金增至40 000欧元。
(4)除此以外,监事会成员对于其参加的每一次监事会会议或者监事会各委员会的会议,可以得到1 000欧元的会务费。
(5)按照任职期间计算报酬时,应当将监事会和/或监事会各委员会的人事变动考虑在内;任职期间按照经过四舍五入的实足月份计算。
(6)为了保障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将为监事会成员投保适当金额的财务责任保险。相应保费将由本公司支付。
五、股东大会
第15条
股东大会(普通股东大会)应当在各财政年度的前八个月内召开会议,通过有关决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工作、利润分配、年度审计人员的指定,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16条
(1)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负责召集,并在法兰克福市(美因州)、杜塞尔多夫市或者人口超过500 000的其他德国城市内召开会议。
(2)股东大会的召集必须提前于股东必须表明与会意愿的截止日至少一个月,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最短时限;会议召集之日和最后登记之日(本公司章程第17条第2款)不计算在内。
第17条
(1)被记录在《股东名册》之中,而且及时地发出了表明与会意愿的通知的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表明与会意愿的通知必须最迟于股东大会召开之前第三个工作日,按照本公司的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另一办公地点,以函件、电传或者电子方式发送至董事会。星期六不算作本条所规定的工作日。
(3)会议请柬必须说明有关发出通知和签发入场证的详细情况。
第18条
(1)每一股无面值股票拥有一个表决权。
(2)对于未足额缴纳认购股款的股份,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Aktiengesetz)第134第2款第3句及第5句的规定,其表决权应当在缴纳了法律规定的最低认购额之后开始生效。
(3)表决权可以由被授权人行使。未向其他银行或者股东协会签发的授权书,必须使用本公司确定的电子媒介,以书面文件形式签发。有关签发电子授权书的详细情况将在刊载本公司正式通知的出版物中,由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