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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书中文译文

99. 由于我们没有听到关于以上问题的陈词,我认为最好指示双方当事人在颁下本判案书之后,提交书面陈词,就本判案书第98段中论述的费用问题以及本案上诉的费用发表意见。我将指示雷氏管理自颁下本判案书之日起14日内提交书面陈词,指示Effiscient在雷氏管理提交书面陈词后14日内提交其书面陈词。
上诉法庭朱芬龄法官:
100. 我同意关法官作出的判决和建议作出的法官命令。


(关淑馨)
上诉法庭法官
(朱芬龄)
上诉法庭法官
(鲍晏明)

上诉法庭法官



呈请人/上诉人由Miller & Peart律师行延聘大律师Barrie Barlow先生和Chan Pat Lun先生担任代理人。

交叉呈请人/第一被上诉人由何韦鲍律师行延聘大律师万崇理先生担任代理人。


原文:/uploads/file/20220422/20220422095405_608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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