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区分“正本”和“副本”?
“副本”,从措辞角度来讲,可以与“正本”相对而言,也可以是与“原件”相对而言(当然“原件”通常也会与“复印件”相对而言)。
外贸单据也有“正本”(original)和“副本”(copy)一说,但这里其实相当于原件与副本的关系。
“正本”与“副本”的关系有两种。第一种是效力对等,如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第二种是副本效力居次,如外贸单据的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的关系只有一种:原件效力优于复印件。
“副本”翻译的误区
合同有“counterpart”条款,表述为“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 ] counterparts.” counterpart有翻译成副本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容易引起认知的混乱,因为后接“each of which shall deemed an original”。
朝这个思路走下去,容易翻译成“每份副本都视为原件”。而中文合同有一式[ ]份的说法,这与counterpart的意思吻合。因此,这里的counterparts可以视情况使用一式[ ]份或者文本的表述。
但营业执照、法律职业资格证等副本,与正本的法律效力等同,可以采用counterpart的译法。
如何翻译是好?
对于“副本”,如果是效力等同,宜用“counterpart”;如果效力等级居次,多用“copy”。
正本和原件在英文中以original表示。
对于合同“counterpart”条款而言,counterpart描述的内容完全相同效力对等的文本。翻译成副本并不合适,因为这样一来所有的“counterpart”都成了“副本”,正本在哪?其次,因为正副本有两种关系,可能会有歧义。所以翻译成“一式...份”或者干脆处理为“文本”,更合适。